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违规处理办法

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

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违规处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,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“四有”好教师,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氛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师,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、实验研究、管理服务工作等人员。

第二条 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,坚持公平公正、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适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

第三条 学院党委对全院师德师风总体领导,组织部、人事处是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牵头负责部门,纪检监察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牵头负责部门,各部门、二级学院(部)负责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具体落实与推进。

 

第二章   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

第四条  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等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、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,我院每一位教师都应当模范遵守。对照以上文件规定,现将下列行为列入我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:

(一)违反教育部“六禁令”的行为

1.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。

2.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、考核评价的宴请。

3.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。

4.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。

5.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、报刊、生活用品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。

6.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。

(二)违反高校教师师德“红七条”的行为

1.有损害国家利益、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2.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3.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
4.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
5.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升学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。

6.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。

7.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
(三)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

1.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2.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。

3.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的行为。

4.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
5.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。

6.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猥亵、性骚扰学生。

7.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
8.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升学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
9.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
10.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
(四)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

 

第三章 处理程序

第五条  组织部、人事处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师德问题后,由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学院(部)、部门进行初步调查,形成书面调查报告。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、主要问题、证明依据、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。

 第六条  思想政治方面的问题由组织部进行核查;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由科研处进行核查;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由教务处进行核查;涉及学生管理和辅导员的问题由学生处进行核查;涉及多个部门的,由纪检监察办、组织部和人事处协商后指定牵头核查部门。

    第七条  组织部、人事处审核调查结果后,对于情节轻微、影响小的言行,由所在二级学院(部)对被调查人给予批评教育、约谈提醒;对于情节较重、影响较大,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,组织部、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;涉及行政处分、党纪处分的,纪检监察按相关规定办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    第八条  核查结果与处理意见应由以书面告知被调查人,听取其陈述和申辩,并对其所作陈述和申辩的理由、证据进行复核。被调查人提出的理由、证据属实的,应予采信。

第九条  涉事教师不接受书面告知或不向学院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不影响相应处理程序的执行。

 

第四章 结果应用

    第十条  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。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。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。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,还应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行政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,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按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应当依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是中共党员的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十一条  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,组织部、人事处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。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,组织部、人事处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。

第十二条  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,纪检监察、组织部和人事处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各二级学院(部),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。

第十三条  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。

第十四条  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,所在部门党政领导要对其密切关心关注、谈话教育,帮助并督促其整改。

 

第五章 申诉

第十五条  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组织部、人事处提出申诉。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第十六条  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,由组织部、人事处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核。组织部、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复核决定,涉及变更、撤销的,应当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。

 

第六章 解除

第十七条  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悔改表现明显、没有出现新的不当言行的,处理执行期满,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。

第十八条  处理解除后,教师的聘任、晋升、科研申报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。受到撤职处理的,解除处理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。

 

第七章 责任落实

第十九条  全院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,坚持以德立身、以德立学、以德施教、以德育德。发生师德失范行为,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二十条  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。各二级学院、系(部)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  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、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、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原则。对于相关部门、二级学院、系(部)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学院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:

(一)师德师风制度建设、日常教育监督、舆论宣传、预防工作不到位;

(二)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;

(三)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;

(四)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;

(五)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;

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第二十二条  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,其所在部门、二级学院、系(部)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。

第二十三条  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纳入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党建目标考核和各二级学院、系(部)年度考核。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,其所在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党建目标考核和二级学院、系(部)年度考核不能评为“优秀”等次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 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其他处理或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办法内容与法律、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,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